上證函〔2022〕1305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相關業務,配合《上海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2號——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相關業務規則的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修訂了《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業務指南第2號——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以下簡稱《指南》),對《指南》附件原第2.3項《上海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予以調整,刪除原第2.2項《上海證券交易所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修訂后的《指南》現予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本所于2020年7月24日發布的《關于簽署<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風險揭示書>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20〕57號)同時廢止?!蛾P于科創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環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20〕91號,2020年12月4日發布)第二條關于更新《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的規定及所附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不再適用。
修訂后的《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網站(http://www.insanvucudu.net)“規則”下的“本所業務指南與流程”欄目查詢。請各證券公司注意更新相應風險揭示書版本,并就相關修改情況向已簽署相應風險揭示書的投資者予以提示說明。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業務指南第2號——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2022年7月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